师资培养
为了不断提高全体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增强凝聚力、营造团结向上、不断进取的院风,学院建立了“教师培养基金”和“教职工个人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培养基金”经校董事会批准,每年从预算经费中划拨、积累,用于师资队伍建设和培养。“发展基金”每年按全年全院教职工业绩津贴总额50%的比例从预算经费和学院其他经费来源中划拨、积累,为全院教职工提高业务能力,增强科研实力创造条件。
宁波大学科技学院教职工“培养基金”、教职工“个人发展基金”和“集体发展基金”管理条例
宁波大学科技学院教职工“培养基金”、教职工“个人发展基金”和“集体发展基金”管理条例经过两年的运行,在提高全体教职工的业务素质、营造积极进取的求知精神,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学院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更好地贴近为地方服务,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教职工“培养基金”、教职工“个人发展基金”和“集体发展基金” 管理条例修订如下。
一、“培养基金”、“个人发展基金和集体发展基金”的来源
1、“培养基金”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经院董事会批准,每年从预算经费中划拨、加上历年积累,用于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培养。
2、“个人发展基金”和“集体发展基金”是从学院专项经费中划拨,是为提高全院教职工业务素质、“以老带新”岗位培训,以及参加学术会议等设立的基金。其划拨比例依据上一学期全院教职工业绩奖总金额的27%作为“个人发展基金”,6%作为“集体发展基金”。
二、“培养基金”的管理办法
1、“培养基金”的适用对象: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能安心在科技学院工作,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
(2)学院工作满3年(在职不脱产参加以同等学历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进修班的,入学时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的教职工,工作表现好,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2、进修方式:分为统配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委培研究生)。统配研究生是指报考全国统一分配的研究生,档案工资关系转入录取学校,不享受“培养基金”。在职研究生分为在职脱产研究生和在职不脱产研究生,享受“培养基金”。
3、在职进修的形式:分为学历进修和非学历进修两种。学历进修指在职报考全国院校研究生、本校研究生和国外攻读学位;非学历进修指国内外访问学者、单科进修和参加高级研讨班等。
4、申请方式:需要在职进修的教师根据自身情况,工作第三年下半年提出本人的进修申请,交所在分院领导。分院领导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及分院教学和科研情况制定分院教师进修计划,交人事部汇总。需要在职进修的职工,由本人向人事部提出个人进修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凡符合申请进修条件的教职工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5、考取研究生的教职工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到人事部办理有关手续,与学院签订书面协议书。
6、出国学习的教师必须是教学和科研工作方面成绩显著,能安心本职工作,并愿为学院服务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分院根据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依照“公平竞争,择优录取,按需派遣”的原则提出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人选。
7、批准出国深造的教师必须按学院确定的研究方向进修,自行与国外高校联系,材料齐备后,交人事部审核,经同意,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8、出国学习人员须参照国家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在出国前由本人向学院缴纳保证金。学习半年缴2万元人民币,同时由本人请本院两位在职教工(院领导除外)做担保人,并与学院签订出国学习协议书。如能按时回院工作学院退还保证金,如违约学院不退保证金。二位担保人各承担学院支付给被担保人半年经费总额的一半(即学习费用、工资、“四金”)。
9、“培养基金”的支付方式和数额
(1)“培养基金”由人事部负责管理、审核。
(2)在职不脱产攻读博士、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教职工进修,凭学位证书到人事部办理学费审核报销手续。1/3由“培养基金”支付,2/3在“个人发展基金”中支付。(2006年3月底以前学院批准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仍实行2/3由“培养基金”支付,1/3由“个人发展基金”支付的老办法)。
(3)在职脱产委培研究生的委培费1/3由“培养基金”支付,2/3在“个人发展基金”中支付。(2006年3月底以前学院批准脱产攻读学位的教职工仍实行2/3由“培养基金”支付,1/3由“个人发展基金”支付的老办法)。
(4)在职脱产进修人员,脱产期间档案工资照发,并给在职脱产进修人员缴纳“四金”,即公积金、养老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取得博士学位回院工作一次性生活补贴1万元/人;取得硕士学位回院工作一次性生活补贴4仟元/人。国外进修人员,脱产进修学习期间不享受以上补贴。
(5)在职脱产进修学习的教师,在进修学习期间回院兼课,教学工作量达不到12当量课时/每周,学院只发相应职称岗位的课时酬金,不发住房补贴及业绩奖。
(6)教师报考国家统配研究生或自费留学,毕业后要求回院工作的,须进行重新考核再录用,学院按本人以往在学院的表现及届时的社会需求,录用后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7)学院不鼓励教师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现已出国进修人员,按出国前签订协议时间,参照当时所执行的文件规定办理。
(8)学院不定期的派教师赴国外进行访问学者学习,学习期限半年或三个月。学院为出国教师提供国外生活费,高级访问学者(副教授及以上)800美元/月,普通访问学者(讲师及以下)600美元/月,往返一次直线国际机票可以在“个人发展基金”中报销。(现已出国进修人员,按出国前签订协议时间,参照当时所执行的文件规定办理)。
10、享受“培养基金” 的进修教职工必须履行规定的服务期(自取得学位后算起)∶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自毕业获得学位证书后服务期为5年(委托培养的6年);其他在职脱产进修时间在半年以下的,服务期为1年;进修时间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服务期为2年;进修时间满一年者,服务期为3年。在职不脱产享受“培养基金”资助的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服务期为3年。未满服务期离开学院的,必须向学院缴纳协议中规定的经济赔偿金,计算比例为∶培养后每工作一年减赔偿金的1/n(n为服务年限)。
11、教职工在进修期间一般不得更改进修内容,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必须征得学院同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更改进修内容前必须了结前一个进修合同。
(2)公费须转为自费;在职待遇转为统配待遇。
三.“个人发展基金”和“集体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1、凡科技学院在编的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均可享受“个人发展基金”和“集体发展基金”。学院以上一学期业绩奖金额的一定比例,划拨经费给教职工作为下一学期的发展基金,27%作为“个人发展基金”,6%作为“集体发展基金”。学院建立个人和集体发展基金账户,由人事部统一管理。
2、个人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个人发展基金”账户内的金额由个人支配使用,用于个人进修学习、报考研究生费用;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不满一年以上教学经验的新教师的培训费;用于年青教职工提高学位方面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车旅费;用于教职工个人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论文和专著的出版费;用于个人购买本专业学习用书费及资料费;用于集体外出学习考察费及45岁以上教职工个人外出学习考察费等。学院鼓励全院教职工充分利用个人发展基金的功能,不主张滞用。
3、集体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集体发展基金”账户内的金额仅限于学院领导委派并由学院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参加专业课程进修、学术研讨会议、参观交流、访问、“以老带新”岗位培训等方面费用的支出。
“以老带新”岗位培训费:由各分院根据每年引进新教师的人员及其教学课程的需要,确定相应专业的老教师,制订“以老带新”的培训计划,并交人事部备案。人事部从“集体发展基金”中按本科生700元/每人,研究生每人400元/每人的经费标准划拨给分院。
四、基金报销条件和程序
1、凡是参加社会上各种培训班的,必须把通知书经分院领导审核后交人事部办公室备案;行政人员提高学历参加自考、夜大、函授和研究生班学习的也须先到人事部备案。
2、凡学费、购书费、资料费、考察费、科研论文版面费和论著出版费等一律凭发票报销。
3、凡个人参加研究生考试及学术会议须经分院、部门领导审批,费用可凭准考证及会议通知书在“个人发展基金”中报销旅差费、住宿费和资料费;凡学院委派参加学术研讨会议、业务进修等,须凭会议通知在“集体发展基金”和“个人发展基金”中各报50%。
4、报销单据先由财务部核算,人事部审核、记账,分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部报销。
5、人事部每年11月向每位教职工公布一次“个人发展基金”账户上基金数。
6、“个人发展基金”,账户上的经费自建立之日起满一年方可启用,凡报考在职研究生的或公派出国学习者,自批准之日起“个人发展基金”暂时冻结,等回院工作后重新启用。因组织调动和正常退休的教职工,可一次性提取“个人发展基金”金额,但一次性支取时所得税由个人支付。
7、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和提取“个人发展基金”和“集体发展基金”:
(1)合同签约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者或违反学院有关规定被解聘者;
(2)本条例制定的服务期不满或合同签约时间未到而考取统配研究生、公务员者;
(3)本年度未与学院签约者;
(4)在编教职工学期中途因个人原因调离者、自愿解聘者;
(5)不属于学校编制和学院编制者。
8、本条例经学院2006年第二届“双代会”讨论通过,并自学院第10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学院院字(2004)第9号文件停止使用。本条例的解释由人事部负责。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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