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政策
院字[2006]38号
宁波大学科技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及有关待遇规定
为保证科技学院教学、管理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宁波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及假期工资待遇规定》,结合科技学院实际情况,现就科技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及假期工资待遇问题规定如下: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休假,需出具县、市级及以上就医医院的病假证明。请假3天及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分院审批。3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分院审核,院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部备案。教师要办好调、停课手续。
2、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病假当月累计10天以上20天以下,行政人员岗位津贴扣发(n-10)/30(n为请假天数)。病假当月累计20天及以上30天以下,档案工资中“保留奖金”停发,行政人员岗位津贴扣发1/2。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档案工资中“保留奖金”停发,行政人员岗位津贴停发,住房补贴发1/2。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档案工资按90%计发,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停发。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停发。经医院证明确属重病,平时工作表现好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分院、部门签署意见,经院领导批准,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3、教职工因公负伤疗养期间工资、岗位津贴、住房补贴不扣发。因肇事受伤不能上班的,其请假期间按病假处理。
二、事假
(一)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事假。请事假要从严掌握,需持请假条,教师需办好调、停课手续。2天及以内的,由所在分院、部门审批。3天及以上的由分院、部门签署意见,院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部备案。学院中层干部请假,需经学院领导批准。若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因病重、病危住院,而医院提出确需本人陪床护理的,经批准,可请事假。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当月事假超出5天,行政人员扣当月岗位津贴的(n-5)/30(n为请假天数)。当月事假累计10天及以上20以下,档案工资中“保留奖金”停发,行政人员扣当月岗位津贴的(n-5)/30(n为请假天数)。事假累计在20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扣发本人档案工资的20%、住房补贴50%,行政人员扣当月岗位津贴的(n-5)/30(n为请假天数)。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发本人60%档案工资,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停发。
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
1、因私请假出国出境5天以上半个月以内者,岗位津贴扣(n-5)/30(n为请假天数)。
2、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的70%计发,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停发。
3、事假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的60%计发,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停发。
4、事假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的50%计发,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停发。
5、事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档案工资、岗位津贴、住房补贴。
三、婚假
1、凡已到法定婚龄,并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婚假。婚假为3天。双方均到达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增加晚婚假12天。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根据实际情况另加路程假。
2、教职工请婚假由所在分院、部门审核,院分管领导批准。教师需办好调、停课手续,报人事部备案。
3、婚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岗位津贴、住房补贴照发。
四、产假
1、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达到晚育年龄,正常分娩的女教职工,给予产假90天。临产前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以内。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15天,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
2、凡达到晚育年龄流产的女教职工,根据医院意见给予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女教职工,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已生育过的女教职工流产作为病假处理。
3、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此条只限于女教师)。
4、女教职工因生育、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请假,须凭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审核,报人事部备案。
5、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住房补贴照发,教师课时津贴、行政人员岗位津贴停发,业绩奖扣发。
五、妊娠假、哺乳假
1、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教师无法坚持教学岗位工作,行政人员无法坚持管理工作,经本人申请,分院、部门签署意见,院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部备案,可请假休息。如不履行请假手续,随意不上班,视为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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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请哺乳假须本人申请,分院、部门签署意见,院分管领导批准,人事部备案。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
对抚育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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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哺乳假、妊娠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档案工资发给,住房补贴、节日费、教师课时津贴、行政人员岗位津贴停发,业绩奖扣发。
六、探亲假
1、凡工作满壹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均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应利用学校放寒暑假期间探亲。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全部报销(当年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负担。探亲路费报销由本人填写《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差旅费报销单》,经人事部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审批。
3、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其配偶仍在国内的可享受探亲假。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国内工资照发,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停发。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如逾期不归,从第6个月起不保留公职,予以解聘。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公派出国短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自费出国的教师,其配偶仍在国内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4、凡系归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七、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及其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给丧假3天。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另加路程假,但路费自理。丧假由本人申请,所在分院、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人事部备案。丧假期间工资、岗位津贴、住房补贴照发。
八、关于旷工的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⑴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⑵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⑶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者;
⑷请假理由经查实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者;
⑸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2、当月累计旷工2天以内者,档案工资中“保留奖金”不发。
3、当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档案工资中“保留奖金”不发,岗位津贴、住房补贴不发。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当月累计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学院予以除名。
九、请假与晋升工资的关系。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哺乳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其它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十、关于病、事假及旷工的日期计算,本规定以天数形式表示的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月数形式表示的,均包括法定节假日。
十一、关于出、缺勤的计算。执行坐班制的人员按实际出、缺勤天数计算;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学人员,以每两节课折合成一天计算。
十二、各分院、部门应严格考勤制度,指定考勤员。考勤员负责在考勤卡上逐日记录人员的出勤情况,并将每月的考勤情况填写好考勤汇总表,由分院、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于当月底上报人事部,若有请假情况的,须附上有关证明。如不按时上报每月考勤的,暂缓发放该分院、部门岗位津贴。如发现有漏报、虚报、谎报的,一经查实,追究分院、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2006年科技学院第23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宁波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及假期工资待遇规定》不再执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二ОΟ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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