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选定的课程都须参加结课考核,否则按缺考论。考核成绩均按实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2、因考核安排冲突,或因病住院、意外伤残(需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等不能参加结课考核者,必须在考前规定时间内申请缓考,经主讲教师、所在分院和教学科研部同意后统一安排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期末最后2天内进行(大学体育课程的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二周内)。因伤病无法参加缓考者可在考前申请退课,也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成绩记入期末考核成绩栏,该课程积点分最高为0。
3、任何课程(含实验),学生如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1/3,主讲教师有权取消该学生该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并且取消该学生该课程的补考资格。
4、除考核作弊、违纪的课程,以及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1/3的课程外,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或成绩低于75分的学位课程,学生可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一次补考。但原则上,大学体育、实验课程或含有实验的课程、实践环节、讲座类课程不实施补考。
学生可在每学期报到日,登录教学科研部网站或到教学科研部查询补考安排。
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计。缺考不记成绩。补考成绩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但不作为评定积点分的依据。
补考合格的课程、补考成绩达75分及以上的学位课程,经学生申请、教学科研部审核后删除该学生该门课程在该学期的选课记录。
5、根据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必须获得学分的课程和成绩必须达75分及以上的学位课程,如补考仍不合格或缺考、未准予补考或未安排补考,学生须再次选课修读,学分列入学生选课学期选课总学分,成绩按实记载。
6、除大学体育保健、军事理论、军事训练、形势与政策、讲座类课程采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外,所有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学位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实习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采用五级制。
7、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总评构成及其比例均按照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未作说明的,原则上按照“平时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大于20%”的要求核定总评成绩。
- 含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实验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与课程学分分配比例一致;但实验成绩如低于60分,则总评成绩也应低于60分。
- 未做实验项目或缺交实验报告累计数达课程实验应做项目数1/3及以上的学生,该课程实验成绩以零分计;实习全过程缺勤在1/3及以上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 8、学生修读过校内公共计算机一级或二级必修课程,未获得学分,但通过了学校组织的全省计算机一级或二级统考者,相应级别、语种的计算机统考成绩可作为校内相应级别、语种的公共计算机课程的补考成绩。
9、凡结课考核缺考,考核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考核违纪、作弊者还将根据《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0、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大学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生命医学分院审核后,可用大学体育保健课程顶替大学体育课程。
此外,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每学年必须参加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具体按照《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执行。
11、学生可上学院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如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于下一学期开学第1-2周内或成绩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试行)》向开课分院提出核查申请。
12、所选课程经考核,总评成绩达60分及以上或“及格”及以上或“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13、学生多次选课修读的同一门课程,考核成绩均按实记载,但获得的学分数仅按一门课计算。
14、学生参加大学生各类竞赛、科研活动、技能考核,可按照《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认定办法》认定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
15、获准转入我院学习者,其原所在学校的成绩,经教学科研部审核认定后,存入成绩档案。
16、对学院或宁波大学组织的中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在出国(境)前应根据项目要求,制定相应的修读计划,经学院或宁波大学教务处审核后实施。回国后,学生在国(境)外学校的成绩,由学院或宁波大学教务处根据修读计划审核认定后,存入成绩档案。
17、学生在宁波大学其他学院修读的课程,如其教学大纲与注册专业教学计划对应课程的教学大纲一致,且学分、学时不低于对应课程的学分、学时(由于学院教学计划变更,造成学分、学时不足的课程除外),经学生申请、开课学院审核、教学科研部审批,可以顶替注册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对应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