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细则

入学与注册

1、本科学制为4年或5年。
2、学生可以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业,也可以中途休学,以累积学分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可在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含休学期);经学院批准从事创业或因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2006级及以前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可在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3年(含休学期);应征入伍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新生持“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报到截止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教学科研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从报到截止日算起)。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4、新生入学后、在取得学籍前,如违反校纪校规,其行为达到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5、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于下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6、每学期开学时,在册学生(含延长学业学生,不含正在休学的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到所在分院学工办报到,由各分院学工办在开学第一天统计学生报到人数。
7、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每天按5课时计)。未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退学处理。 8、每学期开学2周内,在册学生(含延长学业学生,不含正在休学的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凭学院财务部出具的收费证明材料或学费缓交批准单到所在分院办理注册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开学2周内注册,或被教学科研部初审认为连续2次或累计3次达到退学警示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申请学费缓交者,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在开学2周内注册。开学2周内不注册且又未被批准暂缓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考核与成绩记载

1、学生选定的课程都须参加结课考核,否则按缺考论。考核成绩均按实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2、因考核安排冲突,或因病住院、意外伤残(需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等不能参加结课考核者,必须在考前规定时间内申请缓考,经主讲教师、所在分院和教学科研部同意后统一安排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期末最后2天内进行(大学体育课程的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二周内)。因伤病无法参加缓考者可在考前申请退课,也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成绩记入期末考核成绩栏,该课程积点分最高为0。
3、任何课程(含实验),学生如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1/3,主讲教师有权取消该学生该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并且取消该学生该课程的补考资格。
4、除考核作弊、违纪的课程,以及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1/3的课程外,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或成绩低于75分的学位课程,学生可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一次补考。但原则上,大学体育、实验课程或含有实验的课程、实践环节、讲座类课程不实施补考。
学生可在每学期报到日,登录教学科研部网站或到教学科研部查询补考安排。
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计。缺考不记成绩。补考成绩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但不作为评定积点分的依据。
补考合格的课程、补考成绩达75分及以上的学位课程,经学生申请、教学科研部审核后删除该学生该门课程在该学期的选课记录。
5、根据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必须获得学分的课程和成绩必须达75分及以上的学位课程,如补考仍不合格或缺考、未准予补考或未安排补考,学生须再次选课修读,学分列入学生选课学期选课总学分,成绩按实记载。
6、除大学体育保健、军事理论、军事训练、形势与政策、讲座类课程采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外,所有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学位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实习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采用五级制。
7、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总评构成及其比例均按照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未作说明的,原则上按照“平时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大于20%”的要求核定总评成绩。

  1. 含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实验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与课程学分分配比例一致;但实验成绩如低于60分,则总评成绩也应低于60分。
  2. 未做实验项目或缺交实验报告累计数达课程实验应做项目数1/3及以上的学生,该课程实验成绩以零分计;实习全过程缺勤在1/3及以上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3. 8、学生修读过校内公共计算机一级或二级必修课程,未获得学分,但通过了学校组织的全省计算机一级或二级统考者,相应级别、语种的计算机统考成绩可作为校内相应级别、语种的公共计算机课程的补考成绩。

9、凡结课考核缺考,考核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考核违纪、作弊者还将根据《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0、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大学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生命医学分院审核后,可用大学体育保健课程顶替大学体育课程。
此外,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每学年必须参加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具体按照《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执行。
11、学生可上学院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如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于下一学期开学第1-2周内或成绩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试行)》向开课分院提出核查申请。
12、所选课程经考核,总评成绩达60分及以上或“及格”及以上或“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13、学生多次选课修读的同一门课程,考核成绩均按实记载,但获得的学分数仅按一门课计算。
14、学生参加大学生各类竞赛、科研活动、技能考核,可按照《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认定办法》认定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
15、获准转入我院学习者,其原所在学校的成绩,经教学科研部审核认定后,存入成绩档案。
16、对学院或宁波大学组织的中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在出国(境)前应根据项目要求,制定相应的修读计划,经学院或宁波大学教务处审核后实施。回国后,学生在国(境)外学校的成绩,由学院或宁波大学教务处根据修读计划审核认定后,存入成绩档案。
17、学生在宁波大学其他学院修读的课程,如其教学大纲与注册专业教学计划对应课程的教学大纲一致,且学分、学时不低于对应课程的学分、学时(由于学院教学计划变更,造成学分、学时不足的课程除外),经学生申请、开课学院审核、教学科研部审批,可以顶替注册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对应课程。

 

转专业与转学

1、按学科类别招生的学生(外省按专业招生的学生归入相应的学科类别),在完成公共基础平台、学科基础平台教学后,根据“志愿优先,择优分流”的原则在学科类别内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在完成专业基础平台教学后可根据学院当年公布的专业方向和有关规定自主选择相应的专业方向模块。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如获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奖,获市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奖,获得专利,公开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等;
(二)学生因专业志向提出转专业,必须修读过拟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学科基础或专业基础课程,且该课程积点分为0分以上;具备拟转入专业的基本素质:转入理工分院、生命医学分院所属专业的学生,要求数学类课程的积点分总分为0分以上;转入法商分院所属专业的学生,要求英语课程的积点分总分为0分以上;转入建筑学、城市规划、英语、日语专业的学生,需通过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测试。
(三)学生因身体原因(须有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的检查证明材料),经学院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别的专业学习的,一般按照该生入学当年生源情况以“就冷不就热”原则审批。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3、学生转专业的程序和规定如下:
(一)每学期第12周,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教学科研部领取、递交《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分院、拟接收分院审核同意后于第13周前将申请表交教学科研部,教学科研部在学期结束前统一审批,将结果进行公示,并报宁波大学教务处备案。
(二)转入和转出学生数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20%。
(三)经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凭教学科研部的《转专业(转学)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更、选课等有关手续。
   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以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提前批次录取专业转入其它批次录取专业的;
(三)专业分流后不到一学期转入本学科大类其它专业的;
(四)入学已满五学期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5、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6、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我院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7、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8、转专业或由外校转入的学生须执行转入专业、年级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
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申请休学:
(一)因病、因伤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1/3学期以上的;
(二)从事创业或留学的;
(三)除以上原因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2、学生休学期限一般累计不得超过2年;2006级及以前从事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的,累计不得超过3年。
3、休学有关规定:
(一)休学的学生,应到教学科研部领取表格,到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方可离校;
(二)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因伤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往返费用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按学院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4、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
(二)因病、因伤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学院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退学警示与退学

1、在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该学期所选学分1/2及以上者,予以退学警示(短学期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选课与结课考核不在同一学期的课程、单独组班的辅修课程、之前已经获得学分的课程、与课程成绩挂钩的省级及以上统考课程的学分数不统计在内)。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连续2次或累计3次达到退学警示条件的(五年制学生入学已到十学期,四年制学生入学已到八学期者除外。);
(二)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期)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开学2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3、学院教学科研部在每学期第三周将达到退学警示和拟退学的学生名单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核。主管院长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后,学院教学科研部将相关名单送交学工部。学工部在第四周内书面告知(或函告)学生本人,若无法书面告知时,可在学院网上公告,视同告知。学生若有异议,可于第5周周一前向教学科研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第六周学院召开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退学警示和退学学生名单,并发文,报宁波大学教务处备案。
4、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5、各分院接到学生退学通知后,由分院学工部敦促学生在退学发文起10个工作日内到教学科研部等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并通知其家长。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院将该生在校未了手续说明放入其档案,一并寄到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6、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至八十四条办理。
 

选课与修读

1、学生应按注册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修读各类课程。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自主选择:
(一)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不违背课程修读顺序的前提下,学生可变更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建议修读学期,按照各学期的开课计划,提前或延迟修读有关课程。
(二)自主选择课程层次。在实行分层次、分级教学的各类课程中,如大学英语、大学数学等,学生可选择合适层次的课程,但不能选择低于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规定层次的课程。
(三)自主选择课程。学生可有条件地进行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四)自主选择修读方式。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类课及实践教学环节必须采取全程听课的修读方式外,当所选课程发生冲突时,学生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制定自学方案,经主讲教师同意、所在学(分)院批准后,采取由教师辅导、学生自学、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实验和考核的修读方式。
(五)自主选择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可辅修另一专业及攻读双专业、双学位等,具体参照《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关于辅修管理的暂行规定》。
2、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主进行网上选课。未选课者,不得参加听课和考核,即使参加考核,取得的成绩作无效处理。
3、在非毕业学年,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不应低于1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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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积点分计算与学生课程学习评价

为了科学地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对学生所修的所有课程(不含单独组班的辅修课程)成绩均以标准积点分进行统计,并对同一年级的学生按学科类别或专业进行排名,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之一。
以五级制、两级制记分的课程,计算时取值如下: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合格-75分,不合格-55分。

标准积点分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

ij

?

 



Mi总为i学生的总标准积点分;  σj为j课的标准差;
Mij为i学生j课的标准积点分;?? Xj为j课的平均成绩;
Zij为i学生j课的标准分;    Xij为i学生j课的成绩;
Kj为j课的学分;        ?N为j课的选课总人数; n为i学生总选课门数;
 

毕业、结业与肄业

1、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可获得宁波大学学士学位。
2、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读了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含模块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未达到结业条件但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毕业,按肄业处理。
4、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于当学期第一周内申请提前毕业。
5、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如要结业或肄业,须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不申请者按延长学业处理。
学制年限期满而未修满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如达到结业条件,可申请结业并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结业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在校学习时间),如修读我院课程(须以旁听生的身份办理听课手续,并按在校生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并考核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经申请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或到规定期限仍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学制年限期满而未修满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如希望继续留在学院学习,也可选择延长学业。学制年限期满达到毕业条件者,如要延长学业,必须提出延长学业申请,并经所在分院、学工部、教学科研部同意后,方可延长学业。延长学业的学生必须遵守我院校纪校规,并缴纳专业注册费和学分学费。同时享有我院在校生的权利,履行我院在校生的义务。
6、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业不改变原本科性质。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学年,学院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电子注册。
8、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9、学生遗失或者损坏学历证书,学院不补发。学生遗失或者损坏学位证书,宁波大学不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宁波大学、学院核实后可出具同等效力的证明书。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关于辅修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发挥综合性学院的优势,充分共享宁波大学优质教学资源,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适应性强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学院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同时修读辅修课程、辅修专业、辅修双专业和双学位(以下简称“辅修”)。
一、辅修条件与审批程序
1、学有余力,且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习。
2、申请双学位必须与主修专业属跨一级学科门类。
3、申请辅修的学生于每学期第13周向教学科研部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分)院及开设辅修专业的学(分)院同意后,于第15周前报教学科研部审批。经审批后方能取得辅修资格。
4、申请辅修双学位必须报宁波大学教务处审批。经宁波大学教务处审批后方能取得辅修资格。
5、辅修学生名单由教学科研部通知学生所在学(分)院和开设辅修专业学(分)院。
二、修读方式
取得辅修资格的学生,可以根据每学期的开课计划选课修读,可以参加本院单独组织开设的辅修班。
三、成绩、学分记载
1、辅修成绩按实记载,并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参加本院单独开设的辅修班所获得的课程成绩都参与积点分统计和学籍处理。
2、辅修的课程学分计入该学生总学分。
四、学籍管理
1、学生获得辅修资格后,辅修课程、辅修专业、辅修双专业的选课指导、费用结算等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学院负责。
2、需更改或终止辅修课程、辅修专业、辅修双专业,须到学院教学科研部办理有关手续;需更改或终止辅修双学位,须同时报宁波大学教务处备案。
3、学生辅修期间若达到退学警示条件的,学院将终止其辅修资格。
4、未取得辅修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辅修班的学习。
5、取得辅修资格的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后,可获辅修专业证书;修完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在获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可获双专业证书;获得辅修课程10学分及以上,可获辅修课程学习证书。
6、完成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且已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经宁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获双学位证书;
7、双专业、双学位证书与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同时颁发。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同时进行,因辅修而延期毕业的,按延长学业处理。
五、收费
1、学生辅修均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2、辅修费根据选课学分按学期交纳,中途因各种原因终止辅修的,辅修费不予退还。
六、本细则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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